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107号
原告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686357701,住所地鹿邑县鹿柘公路中段大华建材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文化,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302310522H,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1905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对,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96.5元,由原告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泉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