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294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林传祥,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九龙社区玉带组。
法定代表人:赵生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白树林,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华侨广场**。
法定代表人:孙宝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系单位员工。
原告***诉被告南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4元,减半收取计53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