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294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林传祥,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九龙社区玉带组。

法定代表人:赵生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白树林,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华侨广场**。

法定代表人:孙宝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系单位员工。

原告***诉被告南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4元,减半收取计53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