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272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贵。

被告:***,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句容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15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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