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272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贵。
被告:***,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句容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15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