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91民初2982号
原告广东保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广东保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保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保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4.5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广东保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芳
书记员 周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