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6966号
原告:江苏***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北京市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园,北京市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怡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滕立梁,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江苏***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滕立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江苏***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