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伏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3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75888251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袜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竞,江苏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64544760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十字漾路(新乐村)。
法定代表人叶德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鼎盛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赵亮、赵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09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伏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合计2554375元,并偿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于案件受理费,***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伏科技有限公司。届期,因被告***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2954416.67元,申请执行费31944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库。
2、2021年3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4月7日,本院通过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4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6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7月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苏州市××区××镇××村进行传统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7月12日,因新冠××疫情影响,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伏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竞以上执行调查情况,魏竞表示理解,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954416.67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31944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现场调查照片、执行款发放审批表、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周金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