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海门裕海置业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1164号 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海门裕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洞庭湖路100号A1楼。 法定代表人:宋燚。 被告:上海鸿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90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市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发展大道8号10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裕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鸿麦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市海***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