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1164号
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海门裕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洞庭湖路100号A1楼。
法定代表人:宋燚。
被告:上海鸿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90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市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发展大道8号10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裕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鸿麦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市海***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