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648号
申请人: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9463008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来***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管委会一楼招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NTBD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IMGJJG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来***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来***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648号
申请人: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9463008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来***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管委会一楼招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NTBD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IMGJJG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来***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来***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