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4民初12076号 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94630081K),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13428J),,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芸,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垄基节能公司)与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炯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垄基节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炯源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垄基节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5537.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诊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保温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诊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保温专业施工分包给原告,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50元/平方米,按实际完成面积结算,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乙方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并双方确认后,余款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金的支付按合同中的保修年限到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并于2018年1月18日与原告方进行结算,结算价377594.65元,截止至目前保修期已经届满,被告应付款377594.65元,已付款302056.72元,仍欠付75537.93元。2018年10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收尾款,但是被告以“余款需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尾款。原告认为,即便被告所述属实,截至目前,本案所涉工程保修期已经届满,但是被告方仍然怠于向业主主张工程款,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目前也是属于约定不明,应当视为分包合同的付款条件成就。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炯源装饰公司辩称,首先,被告目前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2015年12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诊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保温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诊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保温专业施工,合同价款288234元。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并双方确认后,余款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金的支付按合同中的保修年限到期支付。以上款项在建设单位拨付至发包方账户后三天内支付。”截止目前,业主与被告结算审计尚未结束,业主支付被告工程款共计10888878.59元,为《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急诊楼项目幕墙施工合同》合同价的71.5%,而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302056.72元,为合同价款的104.8%,为初审价款的80%,故目前被告不存在欠款。其次,被告不存在怠于主张工程款的情形。2018年7月和9月,被告已经多次发函给南京市第一医院,请求加快审计流程,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怠于主张工程款,同时原告系业主推荐的专业分包单位,应致力于与被告一起督促业主完成竣工结算审计,业主付款后被告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原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30日,南京市第一医院(甲方)与被告炯源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诊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工程地点秦淮区长乐路68号,工程内容为幕墙施工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签约合同价为15296130.46元;除合同明确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外,承包人分包其他专业工程(非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应于分包前报监理和发包人批准;分包单位应具有承担分包项目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相关资格条件和类似项目施工经验(由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报监理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同意以国家财政或者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本项目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后,发包人支付等额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时(扣除暂估材料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暂列金额),扣回全部工程预付款;所有龙骨完成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幕墙玻璃、石材面材施工完成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本项目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扣除暂估材料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暂列金额),经政府审计后一次结算付审计价的95%,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按合同中的保修年限到期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进行施工,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 2015年12月22日,被告炯源装饰公司(甲方)与原告垄基节能公司(乙方)签订《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诊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保温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保温专项施工(以下简称诉争工程),工程地点秦淮区长乐路68号;承包范围及内容为本工程外墙面所有保温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及材料供应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及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环境保护、***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本工程计划2015年12月25日开工,至2016年3月3日竣工,总工期共70日历天,具体以甲方项目部要求为准;若由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按12000元/天计算,按天累计;本工程价款暂定为288234元,本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50元/平方米,按实际完成面积结算;乙方负责合同备案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并提供合同额50%的材料票和合同额50%建筑安装发票;本工程预付合同造价款10%,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款;幕墙玻璃、石材面材施工完成后,支付至完工量得50%并扣回全部预付款;幕墙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幕墙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乙方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并双方确认后,余款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按合同中的保修年限到期支付;以上款项在建设单位拨付至发包账户后三天内支付;本工程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综合单价结算,施工过程中综合单价不再调整;甲方任命***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竣工日期为甲方完成全部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并经业主、监理等核验各方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为甲方整改后再次提请业主验收并经业主、监理等核验各方签字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限及保修起始日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具体约定保修期限为两年;保修起始日为竣工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2056.72元。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就诉争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工程价款审定额为377594.65元。2018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75537.9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收款回单一组,以证明南京市第一医院就其扩建门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共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0888878.59元。2018年7月3日、2018年9月21日,被告向后两次向南京市第一医院发出《联系函》,要求南京市第一医院加快审计流程,但至今南京市第一医院就其扩建门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始终未作出最终审计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并双方确认后,余款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按合同中的保修年限到期支付”,现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至工程价款的80%,但因南京市第一医院始终未出终审审计结果,其已付款比例亦未达到80%,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认为被告怠于主张工程款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从被告提供的联系函来看,其一直在向南京市第一医院进行催告,故对于原告的上述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属于约定不明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在被告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施工合同中对于付款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同时还约定“承包人同意以国家财政或者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本项目价款结算依据”,而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亦约定了“余款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不存在原告所述约定不明的情形,故对于原告的上述诉讼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为844元,由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茜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