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873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