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873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