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请执行人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5民初9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1、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付租金131013元、装修押金10000元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41013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1月16日算至本金实际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80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现已被本院其他案件首轮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其名下无车辆;截至2019年6月11日,被执行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家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上述银行账户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予以网络冻结,上述账户的冻结期至2020年3月20日止。申请人需要继续冻结的,可在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9年3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2019年6月1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但因该协议的履行周期较长,经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有违约行为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