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民终3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3栋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芸,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告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垄基节能公司)与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炯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1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垄基节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收款回单一组,以证明南京市第一医院就其扩建门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共计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0888878.59元,上诉人对此并不认可;被上诉人一审主张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但没有提交证据原件。上述事实一审法院未能查明。二、关于付款节点的问题,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被上诉人的付款期限可以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合同约定的竣工付款申请按通用条款执行。根据2013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竣工结算申请被上诉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南京第一医院审计期限应当按照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南京第一医院非上诉人的合同相对方,被上诉人应对付款的责任承担过错责任及无过错责任。 炯源装饰公司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急诊楼顶项目幕墙工程保温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288234元;被上诉人工程结算经上诉人审核并双方确认后,余款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按合同中的保修年限到期支付。截止目前,业主与被上诉人结算审计尚未结束,而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302056.72元,为合同价款的104.8%,为初审价款的80%,故不存在欠付工程款。二、2018年7月、9月间,被上诉人已多次发函给南京第一医院,请求加快审计流程;2019年1月底,被上诉人项目人员亦多次前往南京第一医院请求加快审计,并不存在怠于向业主主张工程款情况。此外,上诉人是业主推荐的专业分包单位,应致力于和被上诉人一起督促业主尽快完成竣工结算审计。三、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南京第一医院支付工程款的收款回单位均为银行打印机打印,附有二维码。非被上诉人单方制作。四、根据合同的缔约自由原则,背靠背条款所对应的风险,上诉人在签约时就知晓,一旦签约接受该条款,就应承担相应风险。 垄基节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炯源装饰公司支付垄基节能公司工程款75537.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6月30日,南京市第一医院(甲方)与炯源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诊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工程地点秦淮区长乐路68号,工程内容为幕墙施工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签约合同价为15296130.46元;除合同明确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外,承包人分包其他专业工程(非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应于分包前报监理和发包人批准;分包单位应具有承担分包项目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相关资格条件和类似项目施工经验(由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报监理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同意以国家财政或者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本项目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后,发包人支付等额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时(扣除暂估材料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暂列金额),扣回全部工程预付款;所有龙骨完成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幕墙玻璃、石材面材施工完成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本项目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扣除暂估材料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暂列金额),经政府审计后一次结算付审计价的95%,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按合同中的保修年限到期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炯源装饰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 2015年12月22日,炯源装饰公司(甲方)与垄基节能公司(乙方)签订《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诊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保温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保温专项施工(以下简称诉争工程),工程地点秦淮区长乐路68号;承包范围及内容为本工程外墙面所有保温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及材料供应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及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环境保护、***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本工程计划2015年12月25日开工,至2016年3月3日竣工,总工期共70日历天,具体以甲方项目部要求为准;若由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按12000元/天计算,按天累计;本工程价款暂定为288234元,本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50元/平方米,按实际完成面积结算;乙方负责合同备案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并提供合同额50%的材料票和合同额50%建筑安装发票;本工程预付合同造价款10%,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款;幕墙玻璃、石材面材施工完成后,支付至完工量得50%并扣回全部预付款;幕墙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幕墙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乙方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并双方确认后,余款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按合同中的保修年限到期支付;以上款项在建设单位拨付至发包账户后三天内支付;本工程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综合单价结算,施工过程中综合单价不再调整;甲方任命***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竣工日期为甲方完成全部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并经业主、监理等核验各方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为甲方整改后再次提请业主验收并经业主、监理等核验各方签字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限及保修起始日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具体约定保修期限为两年;保修起始日为竣工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垄基节能公司依约进行施工,炯源装饰公司共计向垄基节能公司支付工程款302056.72元。2018年1月18日,垄基节能公司炯源装饰公司就诉争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工程价款审定额为377594.65元。2018年10月23日,垄基节能公司向炯源装饰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炯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5537.93元。 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炯源装饰公司提供收款回单一组,以证明南京市第一医院就其扩建门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共计向炯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0888878.59元。2018年7月3日、2018年9月21日,炯源装饰公司向后两次向南京市第一医院发出《联系函》,要求南京市第一医院加快审计流程,但至今南京市第一医院就其扩建门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始终未作出最终审计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垄基节能公司要求炯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在垄基节能公司炯源装饰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并双方确认后,余款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按合同中的保修年限到期支付”,现炯源装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垄基节能公司付款至工程价款的80%,但因南京市第一医院始终未出终审审计结果,其已付款比例亦未达到80%,垄基节能公司炯源装饰公司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垄基节能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垄基节能公司认为炯源装饰公司怠于主张工程款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从炯源装饰公司提供的联系函来看,其一直在向南京市第一医院进行催告,故对于垄基节能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垄基节能公司认为其与炯源装饰公司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属于约定不明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在炯源装饰公司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施工合同中对于付款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同时还约定“承包人同意以国家财政或者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本项目价款结算依据”,而垄基节能公司炯源装饰公司双方的合同亦约定了“余款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不存在垄基节能公司所述约定不明的情形,故对于垄基节能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为844元,由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垄基节能公司出示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交由炯源装饰公司核对。炯源装饰公司经核对未提出异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炯源装饰公司与垄基节能公司2015年12月22日签订的《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诊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保温专业施工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本工程价款暂定为288234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乙方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并双方确认后,余款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按合同中的保修年限到期支付;以上款项在建设单位拨付至发包账户后三天内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炯源装饰公司已共计向垄基节能公司支付工程款302056.72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余款75537.93元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炯源装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垄基节能公司付款至工程价款的80%,因南京市第一医院未作出终审审计结果,且南京市第一医院已付款比例亦未达到80%,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余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于垄基节能公司要求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垄基节能公司虽不认可炯源装饰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南京市第一医院支付炯源装饰公司工程款10888878.59元及竣工时间的相关事实,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且无证据证明炯源装饰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未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或怠于向南京市第一医院主张工程款的情形。因此,垄基节能公司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垄基节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南京垄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海南 审判员  *** 审判员  龚 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