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晨之阳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8643号之二
原告:厦门晨之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沧虹东里1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94999308T。
法定代表人:潘吉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带群,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娇,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1001号212室C-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6410364XY。
法定代表人:翁国漳,总经理。
原告厦门晨之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厦门晨之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晨之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晨之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晨之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卫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邵尔逸
代书记员 曾佳瑶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