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闽英林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8673号之一

原告:厦门闽英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柑岭村美宅里**。

法定代表人:黄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洪欣瑶,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div>

法定代表人:翁国漳,总经理。

原告厦门闽英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闽英林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闽英林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闽英林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闽英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镧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巧珊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