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8672号之一
原告:恒毅丰(厦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店铺。
法定代表人:陈德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洪欣瑶,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div>
法定代表人:翁国漳,总经理。
原告恒毅丰(厦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恒毅丰(厦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恒毅丰(厦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毅丰(厦门)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毅丰(厦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镧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巧珊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