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6067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1001号212室C-D区。
法定代表人:翁国漳。
被告:***,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何宗兰,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翁国漳,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何宗兰、翁国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瑞珏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