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国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民终3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国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文化活动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翁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div>

法定代表人:翁国漳,副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国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磐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工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丽端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磐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国磐建设公司无需支付***证件聘用费。事实和理由:一、证件聘用费不属于工资范围,也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二、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国磐公司有权在***履行相关义务前,拒绝履行款项支付义务。三、因***根本违约,国磐公司无须向***支付证件费用。四、《建造师聘任协议》约定的证件报酬包括3个证件,即便根据合同约定公示7天内需要付款,国磐公司也只需支付一级房建建造师证件报酬。

***辩称:国磐陈述与事实不符。1.实际已经注册完成了建造师认证,是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在七天内支付证件费用。拿证的时间是2019年8月26日,一审将公司注册的时间,即2019年9月18日作为证件费用计算起始日期是错误的,是公司故意混淆。2.因为国磐公司拒不支付证件费用,导致***被迫离职。按照国磐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所以***8-12月证件都在国磐公司处。8月离职后,因为证件在国磐公司,导致***无法工作只能在家待业。3.一审法院认为***11月是属于挂靠,但忽略了按照建造师聘用协议中的约定,给予了国磐公司一个月的时间。且证件注销要通过公司,***是没有自主权注销的。

***上诉请求:一、判令国磐建设公司向***支付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102天)的证件报酬10619.18元(38000÷365×102=10619.18)。事实与理由:一、***为建筑从业人员,持有一级建造师、二级市政建造师和安全考核证B证。2019年8月2日,***与国磐建设公司签订《建造师聘任协议》,约定聘用期限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工资10000元/月,证件报酬为38000元/年,还约定付款方式为自变更单位注册名单公示7日内一次性付清38000元等事项。***经过多次催要于2019年10月28日才领取8月份工资9000元、2019年11月4日领取9月份工资10000元、10月份工资10000元及证件报酬、未缴交社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协议期间或期满解除协议,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国磐建设公司不顾一级建造师注册在2019-08-26日发布时间为准的事实,而为了确保自身利益、不惜提供:微信公众号网上查询注册证书的领取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来扰乱法官对一级建造师注册完成公布时间的判定。***的技术资质证书只能用于受聘企业并必须为职工缴交社保。如果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就没有为职工缴交社保的义务,则证件报酬就失去根据,所以要求判令国磐建设公司向***支付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102天)的证件报酬10619.18元(38000÷365×102=10619.18)。

国磐建设公司辩称,答辩内容与国磐建设公司上诉状中的事实理由一致。补充:针对***事实理由中提到的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17日的证件报酬,一审中双方对这部分报酬均未提出诉讼。该部分的报酬实际在仲裁就已经驳回了,***在一审并未提出诉讼,现已经超过审限。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二审提出的上诉请求第一项中的该部分请求,应予以驳回。

荣工建设公司对国磐建设公司、***的上诉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国磐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磐建设公司无需向***支付证件聘用费8201.6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于2019年8月2日入职国磐建设公司,当日国磐建设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建造师聘任协议》,协议第2条约定,“聘用期内,履约期间甲方给予乙方岗位工资为:项目经理或项目现场管理工资10000元/月(吃、住由甲方负责);甲方实付给乙方的证件报酬为:38000元/年;甲方每月为乙方缴纳社保按照福州市社会保障局社保的基数缴交……”协议第4条约定,“付款方式:自变更单位注册名单公示之日起7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一年聘用费¥38000元……”2019年8月3日,国磐建设公司安排***在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公寓装修工程项目部上班,担任施工员,***在该项目部工作至2019年10月31日。编号为00920004的资格证书表明***的聘用企业为国磐建设公司,签发日期为2019年8月19日。在厦门市海沧区××公寓装修工程项目部工作期间,***由王秋庆安排工作,并接受王秋庆的管理,王秋庆系国磐建设公司的总经理。***的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对方户名为“翁美红”,***已收到2019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国磐建设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1月26日***申请注销/注册,国磐建设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同意***的注销申请。

***于2019年11月11日向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份工资10000元、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国磐建设公司支付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证件聘用费1045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国磐建设公司为其补缴2019年8月的社保费用。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厦海劳仲案[2019]609号裁决书,裁决:国磐建设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证件聘用费8201.67元;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该裁决书于2020年1月14日送达国磐建设公司,国磐建设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于2020年1月20日起诉至一审法院。

庭审中,国磐建设公司与***确认国磐建设公司对***8月份与9月份的工资延期至10月份发放,***遂于2019年10月31日从国磐建设公司离职。国磐建设公司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当事人双方对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第三人荣工建设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本案系劳动争议。***于2019年8月2日入职国磐建设公司,当日国磐建设公司与***签订《建造师聘任协议》。2019年8月3日,国磐建设公司安排***在福建荣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公寓装修工程项目部上班,担任施工员,***一直在该项目部工作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受国磐建设公司总经理王秋庆安排工作,并接受王秋庆的管理,***收到2019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国磐建设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资格证书表明***的聘用企业为国磐建设公司,故***接受国磐建设公司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国磐建设公司支付***工资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国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建造师证件报酬是否属劳动报酬,是否属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国磐建设公司主张其与***签订的《建造师聘任协议》中约定的建造师证件使用费系独立于劳动合同而属平等法律关系,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因此证件使用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规定:“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第七条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享用下列权利:(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因此,建造师资格证书只能用于受聘企业,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才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若未建立劳动关系,则证件报酬将失去根据。故证件报酬属劳动报酬的一个组成部分,依法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对国磐建设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建造师证件报酬的计算。***与国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共同确认签订的《建造师聘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真实有效。《建造师聘任协议》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自变更单位注册名单公示之日起7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一年聘用费¥38000元”。注册证书领取查询的网页截图证明***变更注册到国磐建设公司的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仲裁裁决对该变更注册时间予以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确认***的变更注册公示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从劳动者自动离职之日起解除(终止)。***于2019年10月31日主动从国磐建设公司离职,视为其已强行解除与国磐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国磐建设公司也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因此,***与国磐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依《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的证件报酬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故***与国磐建设公司的证件报酬计算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即2019年10月31日。经核算,国磐建设公司应支付***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证件报酬4580.82元(38000元÷365天×44天=4580.8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福建国磐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证件报酬4580.82元;二、驳回福建国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提交了四组证据,证据1、附件1:建造师聘用协议;证据2、附件2:(1)住建部中国建造师网2019年第26批于2019-08-26日注册发布截图。(2)来源于2019年12月16日***提供(证据)微信公众号证书领取查询的***领取注册证书时间截图。(3)来源于***于2019年12月16日提供的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系统截图(证据);证据3、附件3:(1)微信沟通截图(2)项目部人员名单、施工周报(3)收款银行短信截图(工资与伙食费)(4)来源于2019年11月29日国磐建设公司提供转账详情(证据)截图。(5)来源于2019年11月29日国磐建设公司提供2019年8月至11月养老保险明细表(证据);证据4、附件4:(1)微信沟通截图、***身份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2)来源于2019年11月29日国磐建设公司提供微信沟通截图和来源于2019年12月16日国磐建设公司提供微信沟通截图及来源于2020年1月20日国磐建设公司提供微信沟通截图。(3)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仲裁裁决书(厦海劳仲案[2019]609号)。(4)海沧区民事判决书(2020)闽0205民初397号。国磐建设公司质证认为,只有证据2是新证据,其余已经都提交过多次了。附件1,真实性没有异议。附件2,该部分证据只体现***重新注册成功,但并未完成注册单位变更。其内容从未体现国磐公司的字眼。根据聘任协议,付款方式是根据变更单位注册名单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并不是根据***重新注册之日,因此无法体现其证明内容。附件3、4真实性不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建造师聘任协议》约定,付款方式自变更单位注册名单公示之日起7日内,双方在厦海劳仲案[2019]609号裁决亦确认变更注册公示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对该裁决书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从庭审查明的事实,***于2019年10月31日主动从国磐建设公司离职,国磐建设公司也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一审判决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的证件报酬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认定***与国磐建设公司的证件报酬计算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即2019年10月31日并无不当,依法应当维持。

综上所述,国磐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国磐建设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丽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吕美严)

书记员( 陈荔 云)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