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3民初1073号
原告:陕西华臻亿合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娜,系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卓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东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臻亿合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臻亿合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臻亿合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75元,减半收取计10687.5元,由原告陕西华臻亿合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百 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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