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卓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卓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悦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6132号 原告:南京卓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3514786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29幢A06栋北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江东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中悦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KKTN1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富业巷3号浙江民营企业发展大厦1幢钱江世纪城***技园1704-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佳业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G55B4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丁家庄外丁自然村7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南京卓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悦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杭州佳业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卓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南京卓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卓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南京卓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