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宁0104执8209号
***: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锦超建材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交泰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交泰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锦超建材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锦超建材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交泰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