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泰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交泰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赛英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833号
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铁心桥宁水路8号。
法定代表人:魏启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汝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晓,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交泰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西街道许呈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芳。
被告:南京赛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燕湖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飞。
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交泰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赛英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35元,由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钟允
审 判 员  王庆辉
审 判 员  樊琴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