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7924号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法定代表人:秦念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开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季学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开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1元,减半收取6175.5元,由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陆真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丽
书 记 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