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05执4074号
申请人泰州市新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开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苏0105民初51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南京开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泰州市新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膨胀节货款260000元。因被执行人南京开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泰州市新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泰州市新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有权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云峰
审判员 王生奇
审判员 彭鸣俊
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