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2993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南京开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环保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3层31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开拓环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