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勃利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七台河市北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茄执字第115号
申请执行人:勃利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北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勃利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北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3)茄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
532314.62元。现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北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止已满两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茄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