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等3人与被执行人勃利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921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谭靖,女。
申请执行人***,女。(已死亡)
被执行人勃利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野文杰,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3人与被执行人勃利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野文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勃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2014)勃法执字第3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方对本案已自行解决完毕,现向勃利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921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