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2执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金牛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桂园西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高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宁六路523号E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8803129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皖117民终2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23810元;南京高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93272.58元;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0919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伙收益款25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122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