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3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正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江苏法德永衡(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高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四园村竹园里13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王子楼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钱立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高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9元,由上诉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飞鸽
审判员 郑 慧
审判员 徐聪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