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14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01月12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宏伟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俊明,男,1954年03月13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05月22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俊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444013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俊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17日、2019年8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三处、土地使用权一处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8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黑龙江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俊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俊明、***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14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松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