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富阳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3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富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康庭名苑2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江苏富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富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富阳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富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0元,减半收取7930元,由上诉人江苏富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