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欧威能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117民初2957号
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拓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欧威能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公司)、第三人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公司)、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南京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坤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花、被告中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福、第三人天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清林、第三人旭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文、第三人尚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结算协议》、原、被告双方与第三人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及第三人天泉公司、尚坤公司、旭东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均已施工完毕,并已竣工交付被告使用,现第三人天泉公司、尚坤公司、旭东公司均将承建的案涉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被告对此无异议,经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结算,案涉工程被告未付工程款合计为1630万元,被告亦同意将该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63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而被告未按结算协议约定期限即双方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被告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竣工验收证明确认案涉所有工程视为已竣工交付,故原告有权自2020年6月28日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异议,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即被告应支付原告以16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按年利率8%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有权在上述工程款1630万元范围内就其公司承建及第三人天泉公司、尚坤公司、旭东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诉请要求就逾期付款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结算协议的约定,律师费、诉讼担保费被告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保全实际支付了保险费3万元,被告亦同意支付给原告律师费10万元,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担保保险费3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中欧威能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10万元、担保保险费3万元。 二、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163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原告及第三人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630元,由被告南京中欧威能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10942元,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344元,退还原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18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美霞
书记员  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