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

新***九天五金经营部、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6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吴区晶九天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WQ7BK2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招商城W2-049#。
经营者:蔡祥龙,男,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倩,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久雪,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70732514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回峰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乐。
原告新吴区晶九天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苏0214执保11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吴区晶九天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吴区晶九天五金经营部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森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杨志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刘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