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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驰拓建设有限公司与新吴区晶九天五金经营部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152号 申请人:新吴区晶九天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WQ7BK2N,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招商城W2-049。 经营者:***,男,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吴区晶九天五金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吴区晶九天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吴区晶九天五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