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152号
申请人:新吴区晶九天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WQ7BK2N,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招商城W2-049。
经营者:***,男,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吴区晶九天五金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吴区晶九天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吴区晶九天五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