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5776号
原告:**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18号福原药业厂区西南角02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1KKEE08。
法定代表人:曹桥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龙、江秋霞,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长汀县汀州镇东门街东后巷30号(长汀县委党校办公楼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762610。
法定代表人:卢新棠,执行董事。
原告**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