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5776号

原告:**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18号福原药业厂区西南角02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1KKEE08。

法定代表人:曹桥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龙、江秋霞,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长汀县汀州镇东门街东后巷30号(长汀县委党校办公楼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762610。

法定代表人:卢新棠,执行董事。

原告**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