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823民初18号
原告:福建上杭能群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6877765G,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上***马子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762610,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万阳城A11203室。
法人:***。
原告福建上杭能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本院在2022年1月1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福建上杭能群建材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上杭能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