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4565号
原告:***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石埠村红坊北路2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6A0D0H。
法定代表人:谭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龙岩大道中383号A幢1梯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762610。
原告***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廖 文 瀚
书 记 员 邱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