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1228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明,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联,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762610),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东门街东后巷30号(长汀县委党校办公楼2栋1楼)。
法定代表人:卢新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燕,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廖升应,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升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9元,减半收取计1,534.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曰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玫
书 记 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