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明,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联,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东门街东后巷30号(长汀县委党校办公楼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762610。
法定代表人:卢新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燕,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廖升应,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李敏,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升应、李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范球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菲
书 记 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