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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1229号
原告:**火,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明,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联,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东门街东后巷30号(长汀县委党校办公楼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762610。
法定代表人:卢新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燕,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廖升应,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火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升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原告**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火负担。
审判员  范球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