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应、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1448号
原告:***,女,1982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明,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联,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762610,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东门街东后巷30号(长汀县委党校办公楼2栋1楼)。
法定代表人:卢新棠,职务:经理。
被告:**应,男,1969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7元,减半收取计1,26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荣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连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