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1447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明,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东门街东后巷30号(长汀县委党校办公楼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762610。
法定代表人:卢新棠,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燕,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有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7元,减半收取1,64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庆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银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