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1民初3430号
原告:***,男,1990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联,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762610,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东门街后巷**。
法定代表人:卢新棠,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应,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3元,减半收取205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庆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银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