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1民初3430号

原告:***,男,1990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联,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762610,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东门街后巷**。

法定代表人:卢新棠,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应,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3元,减半收取205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庆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银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