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41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如清。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东门街东后巷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762610。

法定代表人:卢新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称工程款到位后,会归还其保证金等为由,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计115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小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雷小莉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