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清杭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2748号之二
原告:德清杭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武源街77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4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杭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公司员工陆永春于2019年10月25日向德清县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报称被强迫交易,该案已被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受案字【2019】50232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被告公司员工陆永春被强迫交易一案已被德清县公安局新安派出所受理,故应当移送公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德清杭安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德清县公安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怡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