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东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1民初1448号
原告:浙江东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经济开发区秋北区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文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曲园南路4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炜,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东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浙江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浙江东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严月辉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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