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清亿储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1民初3401号
原告:德清亿储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苕溪西街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7LD24。
法定代表人:***,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733488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亿储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陆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德清亿储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亿储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亿储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379元,保全费1673元,合计4052元由原告德清亿储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贝海滨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