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25239号
原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4W。
法定代表人: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东妮,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佩楹,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4X0。
法定代表人:刘洪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焯华,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佩楹,被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潘焯华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相应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修复费用2000000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3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五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亿××××××××××××××××××××××××××××××××××××、××××××××××××××××××,被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等。合同约定被告必须按国家室内装修标准进行装修,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精心施工,按原告要求保证工程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质量,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图纸、施工说明书、如包设计需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等要求为依据,如被告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被告负责。工程质量要求须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被告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使用合格产品,材料设备进场之前均应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资料。《国家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建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被告承包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部分建材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多处瓷砖存在边缘未经打磨平整、破损、破裂,瓷砖间的缝隙过大,瓷砖地面未找平的情况,玻璃镜片破裂,玻璃墙面钉子尚未拆除,管线等存在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等质量问题。被告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已届满,被告无需承担维修义务。原告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纠纷于2017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号为(2017)粤0605民初×××号,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0)粤06民终××××××××××××××××号,经审理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现该判决已于2020年1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案中,法院审理查明了案涉工程所签订的五份《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被告于2016年4月退场,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因此双方所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早已届满,被告无需承担维修义务。
二、案涉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均已通过原告的验收。根据案涉合同第六条第7款约定“为保证工程质量,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样板,并经甲方确认,再采购材料,一旦用上,视为合格”和第十条第2款约定“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使用合格产品,材料设备进场之前均应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查并由甲方确定是否符合甲方指定的品牌要求,对已安装或施工完毕的材料,甲方人员或监理人事前未反对事后又不认可的,均应视为乙方供应的材料合格。”被告在进场装修前已根据原告的要求采购材料设备,并向原告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原告于起诉状中所陈述情况没有事实依据。另,即使被告并没有提供建筑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原告也应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提出异议,否则应视为合格。
三、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所承包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前案的事实认定,原告在被告退场后已委托第三方施工队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且有部分是租户承租租赁物后另行聘请第三方施工,所以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排除是第三方或是租户重新装修后所导致的问题。原告所提供的照片无法确认拍摄地点和位置,且照片所显示的损坏应属人为损坏,并非质量问题。
四、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照片打印件1组,该照片的拍摄时间和地点无法确认,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原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一),约定:工程名称为××××××××××××××××××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承包方式为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临时设施、包质量验收合格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范围为××××××××××××××××××室内装修工程;补充承包范围具体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签证、工程量签证单、预算报价书为准;自2015年10月10日开工,至2015年12月10日完工,总工期6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通知进场之日起计算;工程总造价3423056.97元(此价包含了6%的税金);余额5%作为合同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壹年;乙方必须按国家室内装修标准进行装修,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精心施工,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工交甲方验收使用;施工质量,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图纸、施工说明书、如包设计需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等要求为依据,如乙方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使用合格产品,材料设备进场之前均应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查并由甲方确定是否符合甲方指定的品牌要求,对已安装或施工完毕的材料,甲方人员或监理人事前未反对事后又不认可的,均应视为乙方供应的材料合格;工程质量要求须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免费返工直至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乙方除承担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外,工期不予顺延;若乙方就本工程所采购的材料,不符合甲方规定品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如给甲方验收的材料,可视为合格产品。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被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原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二),约定:工程名称为××××××××××××××××××装修,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亿能国际广场;承包方式为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临时设施、包质量验收合格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范围为××××××××××××××××××;补充承包范围具体以甲方提供的10月份前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签证、工程量签证单、预算报价书为准;自2015年10月30日开工,至2016年1月30日完工,总工期9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通知进场之日起计算;工程总造价3529001.78元(此价包含了6%的税金);余额5%作为合同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壹年;乙方必须按国家室内装修标准进行装修,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精心施工,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工交甲方验收使用;施工质量,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图纸、施工说明书、如包设计需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等要求为依据,如乙方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使用合格产品,材料设备进场之前均应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查并由甲方确定是否符合甲方指定的品牌要求,对已安装或施工完毕的材料,甲方人员或监理人事前未反对事后又不认可的,均应视为乙方供应的材料合格;工程质量要求须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免费返工直至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乙方除承担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外,工期不予顺延;若乙方就本工程所采购的材料,不符合甲方规定品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如给甲方验收的材料,可视为合格产品。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被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原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三),约定:工程名称为××××××××××××××××××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亿能国际广场;承包方式为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临时设施、包质量验收合格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范围为亿能国际××××××××××××××××××的强电工程、给排水工程、木工、油漆、泥工工程等室内装修工程;补充承包范围具体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签证、工程量签证单、预算报价书为准;自2015年9月15日开工,至2015年11月14日完工,总工期6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通知进场之日起计算;工程总造价1556308.64元(此价包含了6%的税金);余额5%作为合同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壹年;乙方必须按国家室内装修标准进行装修,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精心施工,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工交甲方验收使用;施工质量,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图纸、施工说明书、如包设计需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等要求为依据,如乙方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使用合格产品,材料设备进场之前均应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查并由甲方确定是否符合甲方指定的品牌要求,对已安装或施工完毕的材料,甲方人员或监理人事前未反对事后又不认可的,均应视为乙方供应的材料合格;工程质量要求须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免费返工直至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乙方除承担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外,工期不予顺延;若乙方就本工程所采购的材料,不符合甲方规定品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如给甲方验收的材料,可视为合格产品。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被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原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四),约定:工程名称为亿能国际主楼二层天耀绿畅国际优品超市室内装修,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亿能国际广场;承包方式为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临时设施、包质量验收合格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范围为××××××××××××××××××装修工程;补充承包范围具体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签证、工程量签证单、预算报价书为准;自2015年9月15日开工,至2015年11月15日完工,总工期6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通知进场之日起计算;工程总造价1268296.44元(此价包含了6%的税金);余额5%作为合同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壹年;乙方必须按国家室内装修标准进行装修,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精心施工,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工交甲方验收使用;施工质量,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图纸、施工说明书、如包设计需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等要求为依据,如乙方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使用合格产品,材料设备进场之前均应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查并由甲方确定是否符合甲方指定的品牌要求,对已安装或施工完毕的材料,甲方人员或监理人事前未反对事后又不认可的,均应视为乙方供应的材料合格;工程质量要求须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免费返工直至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乙方除承担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外,工期不予顺延;若乙方就本工程所采购的材料,不符合甲方规定品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如给甲方验收的材料,可视为合格产品。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被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原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五),约定:工程名称为××××××××××××××××××装修,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亿能国际广场;承包方式为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临时设施、包质量验收合格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范围为××××××××××××××××××装修;补充承包范围具体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签证、工程量签证单、预算报价书为准;自2015年8月17日开工,至2015年10月30日完工,总工期73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通知进场之日起计算;工程总造价7686790.25元(此价包含了6%的税金);余额5%作为合同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壹年;乙方必须按国家室内装修标准进行装修,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精心施工,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工交甲方验收使用;施工质量,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图纸、施工说明书、如包设计需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等要求为依据,如乙方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使用合格产品,材料设备进场之前均应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查并由甲方确定是否符合甲方指定的品牌要求,对已安装或施工完毕的材料,甲方人员或监理人事前未反对事后又不认可的,均应视为乙方供应的材料合格;工程质量要求须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免费返工直至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乙方除承担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外,工期不予顺延;若乙方就本工程所采购的材料,不符合甲方规定品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如给甲方验收的材料,可视为合格产品。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2016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监理部工作联络函》,该函写明被告自2015年8月以来陆续所承建的《亿能国际广场楼宇间××××××××××××××××××装修》、《亿能国际广场××××××××××××××××××室内装修》、《亿能国际××××××××××××××××××装修》、《亿能国际××××××××××××××××××装修工程》、《亿能国际主楼××××××××××××××××××室内装修》、《亿能国际主楼××××××××××××××××××室内装修》工程,直至2016年1月初步完成《亿能××××××××××××××××××》及《亿能国际广场××××××××××××××××××装修》、《亿能国际广场××××××××××××××××××内装修》、《亿能国际××××××××××××××××××装修工程》,以上工程完成后,原告不断催促被告提供已完成项目的竣工图纸以供原告验收,被告至今无法提供,也未作出任何通知让原告对工程进行验收,其余未完成项目也于2016年3月初全面停工,原告决定就被告所做所有工程按现状整体验收、审计结算。现原告要求被告必须在2016年5月23日12:00前提供所有上述工程的工程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文件、各项目施工材料的出厂证明、合格证、质检报告交于原告监理部,并于2016年5月23日开始组织原告监理部、亿能大厦物管中心及相应项目的业主代表对所做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并在6月4日前完成验收,若被告未提供验收资料及未到现场验收并未按规定时间验收完成,原告则按被告违约处理,并按装修场地建筑面积收取场地滞纳金(滞纳金按亿能国际广场场地租赁费计算)。
2017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装修工程验收以及雨棚质量的联系函》,该联系函写明被告须在2017年6月4日前安排人员前来维修雨棚,对碎裂玻璃进行更换,如果被告拒绝或逾期前来处理,原告将另聘有资质施工单位处理,而相关具体费用由被告承担,且原告也保留追究因被告违约违规行为引发的一切责任的权利。
2017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络函》,该工作联络函写明由被告承担安装的亿能国际广场中庭玻璃雨棚工程,发现许多玻璃在非外力作用下出现爆裂,并有扩大现象,问题严重、情况危急;雨棚设计排水坡度不足,导致雨棚排水缓慢及积水;雨棚边缘玻璃与钢梁收边处没有打胶防渗水。上述问题请被告引起足够重视,为免因其严重事故,请被告立即安排人员过来核实大厦雨棚情况,确定问题原因并妥善维修及洁具,确认问题的3天内整改完毕。
2017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络函》,该函写明原告怀疑被告装修使用的玻璃雨棚建材以次充好,工程质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请被告尽快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给原告,针对此事件,被告已违反合同约定,且由玻璃雨棚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维修费用,原告将对被告保留追究法律权利。
2020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洋艺公司承包亿能国际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的函》,该函写明被告应于本函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提供承包装修工程的所有建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明,否则视为被告提供的建材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若被告不能提供承包装修工程的所有建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明,被告应全部铲除所承包整修工程的瓷砖并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瓷砖,更换玻璃等所有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建材材料,并提供新更换建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亿能国际装修工程质量异议的复函》,该复函写明就原告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已于2017年10月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300余万元,原告提起上诉后二审尚未开庭,原告自该案一审至今也未能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在此敦促原告,请原告停止对被告工程质量的无端质控,尽快履行判决义务,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另查明,2020年8月19日,原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广东××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上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代理人,涉及标的200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36000元。
又查明,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605民初15345号],2019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17)粤0605民初15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更换夹胶玻璃费用300000元予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二、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开具发票金额为7000000元的工程款发票予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
再查明,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605民初××××号],2020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7)粤0605民初15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056893.33元予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二、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273464.58元予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三、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应以3056893.33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四、驳回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该案中,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陈述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停工后,其有委托施工队对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工程的部分进行施工,还有部分是租户承租租赁物后另行请人施工的,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停工退场时,雨棚与跨客城一二层部分、主楼二层天耀绿畅国际优品超市、五楼瑜伽馆及美容院仅完成80%,金融学院及培训室完成30%,跨客城公共部分完成10%。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粤06民终870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9月29日,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1.原告陈述亿能国际广场于2016年6月有企业入驻。2.原告明确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具体为: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建材产品的合格证明,五份涉讼合同所涉及工程的瓷砖均有破裂破损、玻璃均有破裂破损,天花开裂、墙面发黄,玻璃雨棚所涉及的工程天花开裂、墙面发黄问题最为严重。
本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被告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原、被告签订的五份涉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被告是否需向原告支付修复费用,本院分析如下:一、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虽已废止,但因本案为该司法解释废止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仍应适用该规定进行处理。现原告已于2016年6月使用被告施工的工程,其在使用了四年多后又以被告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被告承担修复费用无法律依据。二、从合同约定而言,五份涉讼合同均约定被告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使用合格产品,材料设备进场之前均应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查并由原告确定是否符合原告指定的品牌要求,对已安装或施工完毕的材料,原告人员或监理人事前未反对事后又不认可的,均应视为被告供应的材料合格;若被告就工程所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原告规定品牌要求,原告有权拒收,如给原告验收的材料,可视为合格产品。根据上述规定,无论被告是否有向原告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被告在施工现场已进行施工并安装的材料均应当视为被告供应的材料符合原告要求,现原告在被告就工程所采购的材料已施工完毕的情况下,又以被告未提供产品合格资料为由主张被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明显有违双方的约定。三、从事实方面而言,首先,涉讼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至原告起诉日,该保修期早已届至,即使工程存在原告所述的瓷砖、玻璃破裂破损,天花开裂、墙面发黄等问题,因工程早已超过质量保修期限,相应的工程修复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其次,原告在(2017)粤0605民初15559号案中陈述在被告停工后原告或其租户有聘请其他施工人员对被告承包的工程部分进行施工,故即使瓷砖、玻璃、天花存在原告所陈述的问题亦不能证实该问题是因被告施工所致;最后,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以前,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各类函件中仅指出被告施工的玻璃雨棚存在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已在(2017)粤0605民初15345号中予以处理],其并未提及被告施工的瓷砖、玻璃、天花存在质量问题,亦未有证据显示原告在质量保修期内曾要求被告进行修复,其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以被告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被告支付修复费用的主张无事实依据。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复费用2000000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修复费用,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应由其自行负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6000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6544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陆美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