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302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154454X0。

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委托代理人:刘希,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焯华,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715694W。

法定代表人:高森。

申请执行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5559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8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056893.33元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273464.58元予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应以3056893.33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21721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由被执行人负担54000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银行账户:(2019)粤0605执保2256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尾数2904、8215、9335、7371账户,本案亦对上述账号进行了续封,冻结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上述账户经扣划得款842875.5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扣划得款项优先受偿,案外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起异议,现未有异议结果,该款暂不能清退。

2、不动产: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X号XXX广场2座XXXXXX室采取拍卖措施,其中XXXX室已拍卖成交,但因为有案外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拍卖标的物及处置款提出异议且未有结果,故前述房产或部分房产拍卖得款暂不能继续进行处理,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产因涉及自留物业、非本院首封等问题本院暂无法处理。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亦到庭申报了财产,申报内容与本院调查内容基本一致。

四、本院2021年4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被执行人现仍在工商注册登记地经营,本院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场内1座5-11层由广东千灯湖酒店有限公司承租,该部分租金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场内2座101至104室由中国银行佛山分行承租,该部分租金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止付;被执行人场内其他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被执行人用于日常运营、缴纳税费、支付工人工资后已无剩余。

综上,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林伟全

执行员  黄钻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