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复15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北家园小区西北角配套公建A座409号-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22611794P。
法定代表人:孙长财。
委托代理人:马驰雨,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强国龙,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154454X0。
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委托代理人:刘希,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焯华,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715694W。
法定代表人:高森。
复议申请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执异3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海区法院查明: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艺公司)诉佛山艺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海区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17)粤0605民初15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亿能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056893.33元予洋艺公司;二、亿能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273464.58元予洋艺公司;三、亿能公司应以3056893.33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洋艺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四、驳回洋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亿能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粤06民终8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20年1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洋艺公司向南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海区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0605执30216号。执行过程中,南海区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亿能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四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合共842875.53元。
2021年3月3日,南海区法院作出(2020)粤0605执30216号通知,内容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裕坚、文强、陈虎、广州金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品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与佛山亿能置业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尾数8215、7371、9335、2904账户的银行存款合计842875.53元,该款已清退本案执行费36243.58元。申请执行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账号为其2017年12月12日首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余款806631.95元应由其受偿。现本院拟将该款退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如有异议的,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特此通知。”
另查明,因亿能公司拖欠中关村公司工程款,双方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以物及股权抵债协议》,协议主要载明:1、截止2016年4月15日亿能公司尚欠中关村公司工程款180080146.42元没有归还。亿能公司同意将已经开发完成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号广场亿能国际广场的可销售物业中没有办理抵押的不动产的150套房产、车位过户给中关村公司以物抵债,用以偿还尚欠中关村公司的部分工程款。2、上述资产过户手续最迟在该协议签署生效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017年3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中关村公司诉亿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06民初53号。中关村公司在该案中提出“请求法院判令亿能公司向中关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59730146.42元及利息、请求判令中关村公司在159730146.42元范围内对亿能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东侧、海三路北侧的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诉讼请求,并在事实理由中陈述诉请的工程款为中关村公司作为承包方开发建设亿能国际广场的建设工程款。截至2021年5月6日,中关村公司称尚未收到该案的裁判结果。
南海区法院认为,异议人中关村公司对(2020)粤0605执30216号案拟分配执行得款提出异议,请求参与分配并优先受偿执行得款806631.95元,属于利害关系人对分配资格提出的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中,异议人中关村公司请求参与分配并优先受偿(2020)粤0605执30216号案的执行得款,但其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依据,亦未能提供其对南海区法院扣划的被执行人亿能公司的银行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理据不足,南海区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中关村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中关村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2021)粤0605执异324号执行裁定书;2.撤销南海区法院作出的对该院扣划人被执行人亿能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存款842875.53元,清退执行费36243.58元后余款806631.95元进行分配的执行行为。如果南海区法院坚持对该执行款予以分配,则应确认复议申请人北京中关村公司作为对法院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有权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且其作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受偿顺位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事实和理由:复议申请人中关村公司是亿能国际广场工程的承包人。该工程于2016年3月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已结算,结算的工程价款205300146元。工程结算后,中关村公司与发包人亿能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订立了《以物及股权抵债协议》,双方共同一致确认:截止2016年4月15日,亿能公司尚欠中关村公司工程款180080146.42元没有偿还,亿能公司同意将其名下由中关村公司承建的位于亿能国际广场的150套房产、车位过户给中关村公司,用于抵偿其欠付承包人中关村公司的部分工程款,因亿能公司既不支付价款也不按约定履行以物抵债义务,中关村公司于2017年3月向本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案号(2017)粤06民初53号],原告中关村公司在该案中提出“请求法院判令中关村公司在亿能公司拖欠的工程价款及利息、违约金合计26742227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亿能公司位于南海区桂澜北路2号的亿能国际广场物业享有就该工程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诉讼请求。该案于2021年初开了最后一次庭,至今仍在等候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上述规定,对法院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所享有的债权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受偿顺位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是否对拟分配执行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申请人提供了业已为生效法律文书----南海区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所确认的《结算审核定案表》、《以物及股权抵债协议》、《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其已作为工程承包人就相关建设工程款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为保障申请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施工人的生存权,法院在分配相关执行款时,应对承包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鉴于本案拟分配的执行款不足以覆盖申请人主张的优先受偿金额,故涉案执行得款宜在(2017)粤06民初53号案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作分配。
复议申请人中关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申请执行人洋艺公司答辩称,一、(2021)粤0605执异324号执行裁定书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二、复议申请人对该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尚在审理中,其与亿能公司之间的工程价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尚未得到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因此,复议申请人以优先受偿为由对应分配款项提出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执行人洋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被执行人亿能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南海区法院在(2021)粤0605执异324号执行裁定书中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复议申请人虽然针对标的物(南海区法院扣划的亿能公司账户中的款项)提出异议,但其提出异议的目的,不是为了阻却执行,而是请求参与分配,因此,复议申请人所提异议,属于对参与分配资格审查行为提出的利害关系人异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处理。
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标的物,为南海区法院扣划的亿能公司账户中的款项。复议申请人可能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仅在其建设的工程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南海区法院扣划的亿能公司账户中的款项,明显与复议申请人所提及的建设工程优先权没有直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依该规定,只有对南海区法院扣划的款项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才可以申请对该款项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款项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其以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有权参与该款项的分配,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复议人中关村公司的复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南海区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执异32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执异32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海荣
审判员 陈秀武
审判员 李蔚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木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