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永德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执异9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154454XO。
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梁钰柔,均系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永德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棋杆贤德街自编11号首层,统—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MA59A3DY8P。
法定代表人:林宝生。
被申请(第三人):黄永权,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第三人):谢庆练,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第三人):叶伟虹,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第三人):梁锦陶,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第三人):林宝娟,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令涛、邢海婷,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艺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永德堡酒店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州市永德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德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粤0117执3174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洋艺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黄永权、谢庆练、叶伟虹、梁锦陶、林宝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3月30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洋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律师,黄永权、谢庆练、叶伟虹、梁锦陶、林宝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令涛律师及邢海婷律师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洋艺公司称,贵院受理的(2020)粤0117执3174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贵院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永德堡名下的永德堡酒店已改换字号并变更经营主体,目前无可执行的财产,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原告查询得知,2018年7月27日,被执行人永德堡公司经核准变更登记,增加新股东梁锦陶,2019年3月13日,林宝娟将其名下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黄永权。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可知,林宝娟在转让股权前并没有实际缴纳出资。原告认为在被执行人永德堡酒店公司现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其股东应负有提前缴足出资的义务。另,在原告洋艺公司与被告永德堡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期间,永德堡公司的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永德堡公司名下的永德堡酒店资产转让给第三方经营,转让款项下落不明,进入执行阶段也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致使本案债务无法清偿,严重损害申请人洋艺公司的权利,被执行人永德堡公司的各股东亦应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洋艺公司依法向贵院申请追加黄永权、谢庆练、叶伟虹、梁锦陶、林宝娟为(2020)粤0117执3174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对(2020)粤0117执3174号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洋艺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被执行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2018)粤l0117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3.(2020)粤01民终3223号民事判决书;4.(2020)粤0117执3174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5.(2020)粤0117执3174号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6.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2020年9月10日);7.永德堡酒店股东会决议(2017年5月22日);8.股权转让协议书(2017年5月22日);9.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没有落款时间);10.永德堡公司股东会决议(2018年5月28日);11.永德堡公司股权转让合同(2018年5月28日);12.股东会决议(2019年3月12日);13.股权转让协议书(2019年3月12日);14.公司章程(2019年3月12日)。
被申请人黄永权、谢庆练、叶伟虹、梁锦陶、林宝娟共同辩称,一、五被申请人是永德堡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申请人洋艺公司主张五被申请人承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永德堡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现在没有经营业务,但仍然是存续的,是独立于股东的法人,其应以公司全部财产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被申请人作为股东,不应对永德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洋艺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二、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实缴出资的义务,申请人洋艺公司所述五被申请人没有实缴出资与事实不符。1.永德堡公司由黄永权、谢庆练和叶伟虹于2015年9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黄永权认缴人民币60万元,占注册资本60%,谢庆练认缴人民币20万元,占注册资本20%,叶伟虹认缴人民币20万元,占注册资本20%。2016年5月30日,黄永权、谢庆练和叶伟虹分别将数额为60万、20万、20万的投资款转至永德堡公司的公账,履行了全部的实缴资本义务。广州恒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州市永德堡酒店有限公司2016年度验资报告[文号:恒越会验(2016)MB93-号],证明了黄永权、谢庆练和叶伟虹已经实缴了注册资本。2.2017年5月22日黄永权将其永德堡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林宝娟,2018年5月28日林宝娟将永德堡公司8%的股权转让给梁锦陶。根据2016年度验资报告可知黄永权转让股权时已经完成了注册资本的实缴,林宝娟和梁锦陶受让的股权都是已经实缴注册资本的,申请人洋艺公司主张的林宝娟转让股权时没有实际缴纳出资与事实不符。五被申请人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中所述的五被申请人没有完成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与事实完全不符合,据此主张的由五被申请人承担出资义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三、永德堡公司搬出旧址是履行法院的判决,不是答辩人随意处置公司资产。永德堡公司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租赁案外人广州市佳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商业大楼进行经营,但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执照时得知上述商业大楼并不符合设立娱乐场所的条件,永德堡公司因此无法继续经营,不能按期支付案外人租金。案外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粤0117民初2289号,永德堡公司是案件的第三人,法院判令永德堡公司搬出广州市从化江埔街环市东路208号第一至七层,永德堡公司搬离旧址是履行法院的判决,并非是股东随意处置工资资产,也没有收到申请人洋艺公司所主张的永德堡酒店转让款。综上,结合本案,五被申请人对永德堡公司与申请人洋艺公司之间的债务不应承担包括连带清偿在内的任何责任。五被申请人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黄永权、谢庆练、叶伟虹、梁锦陶、林宝娟共同向本院提交证据:1.恒越会验(2016)MB934号验资报告;2.《转让书》;3.《承诺书》;4.(2019)粤0117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5.永德堡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记录。
本院查明,原告(反诉被告)洋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永德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粤0117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永德堡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洋艺公司支付工程款2653714.65元及利息;原告(反诉被告)洋艺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永德堡公司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7150.29元;等等。被告(反诉原告)永德堡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粤01民终3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永德堡公司向洋艺公司支付工程款2653714.65元及利息;变更洋艺公司向永德堡公司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20万元;等等。判决书生效后,因永德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洋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粤0117执3174号立案执行。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粤0117执3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永德堡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有黄永权、叶伟虹、谢庆练,认缴出资额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20%、20%,出资时间均为2045年12月31日,出资方式均为自筹。后,2017年5月22日黄永权将其永德堡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林宝娟,此时永德堡公司的股东为林宝娟、叶伟虹、谢庆练,认缴出资额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20%、20%,林宝娟的出资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叶伟虹和谢庆练出资时间均为2016年6月2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2018年5月28日林宝娟将永德堡公司8%的股权转让给梁锦陶,转让金额为8万元。2019年3月12日林宝娟将永德堡公司52%的股权转让给黄永权,此时永德堡公司的股东为黄永权、叶伟虹、谢庆练、梁锦陶,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2万元、20万元、20万元、8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52%、20%、20%、8%,黄永权的出资时间为2019年3月6日,叶伟虹和谢庆练出资时间均为2016年6月2日,梁锦陶的出资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出资方式为货币。
广州恒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出具《广州市永德堡酒店有限公司2016年度验资报告》[恒越会验(2016)MB934号防伪编号:00202016060012924737],报告审验结果:截至2016年5月30日,永德堡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股东黄永权、谢庆练、叶伟虹实际出资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均于2016年5月30日缴存在中国银行广州从化河东支行永德堡公司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账号:7341××××2974),均为货币出资。
另查,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佳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永权、第三人永德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粤0117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第三人永德堡公司腾退广州市江埔街环市东路街208号房屋给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佳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黄永权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粤01民终3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黄永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等等。
永德堡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其中,名称由“广州市永德堡酒店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市永德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由“广州市从化江埔街环市东路208号第一至七层”变更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棋杆贤德街自编11号首层”。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永德堡公司的股东是否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根据现有证据可证实股东黄永权、叶伟虹、谢庆练在2016年5月30日已实际足额缴纳各自的认缴出资额,已全部缴足永德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该注册资本额一直未变更过,因此,后面因股权转让引起的股东变更,不影响永德堡公司已实收股东出资资本100万元的事实。
对此,申请人洋艺公司听证时回应称,一、根据已查询的永德堡公司工商内档资料,永德堡公司股权经多次反复转让,每次转让之后新的公司章程中会对股东出资时间进行延长,如果确实出资,那么公司章程中对出资时间无需变更或延长,与常理不合;二、五被申请人提交的验资报告中第2页审计报告正文第3段,对审计后注册资本的保全未作保证,因此不能排除被申请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可能。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商事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时间等均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并按照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即可。因此,体现股东出资时间出现变更或延长的永德堡公司工商内档资料证明力不足以对抗五被申请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其次,申请人洋艺公司主张验资报告不能排除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可能,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
关于申请人洋艺公司主张:一、(2019)粤0117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处分的是永德堡公司经营场所的返还,但并未对该场所内属于永德堡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理,据申请人了解,永德堡公司仅在装修一项的投入就达到一千余万元,同时,场地内还有大量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即使永德堡公司搬出原经营场所,其所持有的资产,也应当用于偿还债务。但在本案中永德堡公司即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资产情况,也未向法院申报搬离时的资产处置情况,原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及其他有价资产下落不明,因此,该判决书及注册地址的变更并不能免除永德堡公司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连带责任。二、(2019)粤0117民初2289号案的违约方为黄永权,因黄永权的原因导致永德堡公司无法使用该场所经营,申请人认为如在该项判决中永德堡公司发生实际损失,则黄永权应对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一项主张不影响民事执行中追加当事人审查程序的审查认定。第二项主张涉及实体审查的问题,不属于民事执行中追加当事人审查程序的审查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黄永权、谢庆练、叶伟虹、梁锦陶、林宝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法院应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申请人洋艺公司提出追加黄永权、谢庆练、叶伟虹、梁锦陶、林宝娟为(2020)粤0117执3174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对(2020)粤0117执3174号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志文
审判员  颜 丽
审判员  李洁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荣松